新店簡易庭99年度店補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店補字第126號
聲 請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
於訴狀表明系爭損害金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調解標的金額。茲限
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臺北縣新店市○○路○段
○○○號)查報調解標的金額,並按系爭調解標的金額補繳聲請費
,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3  日
         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李智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3  日
           書 記 官 游士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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