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店勞小字第6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成利水電工程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72,78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臺北縣新店市○○路○段○○○號)
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李智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游士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