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99年度店勞小字第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店勞小字第6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成利水電工程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72,78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臺北縣新店市○○路○段○○○號)
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李智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游士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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