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店補字第210號
原告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訴訟代理人 蕭人杰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思瑤 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485元,應徵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8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許容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4月8日
書記官黃亮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