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度除字第61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除字第61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除字第六一二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一五六六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年五月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四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田玉芬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羅椀文~F0~T40┌──────────────────────────────────────────────────────┐│支票附表: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一五六六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南山人壽股份有限公台灣中小企業銀行中│八十九年七月三十一日│壹萬貳仟伍佰貳拾│AU九一四五五四││││司中壢分公司 徐水俊 │壢分行││伍元│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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