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度交附民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交附民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交附民字第三五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本院九十年度交易字第四九號毀損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四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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