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18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18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一八六О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詹烱村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詹烱村因附表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壹月。
理由右受刑人詹烱村因附表等罪,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四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黃斯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薛淑玲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九日附表:
┌─────────────┬─────────┬───────────────┐│罪名│宣告刑│案號│├─────────────┼─────────┼───────────────┤│竊佔│有期徒刑四月│本院八十七年度易字第一0二三號│├─────────────┼─────────┼───────────────┤│轉讓禁藥│有期徒刑十月│本院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二九五號│├─────────────┼─────────┼───────────────┤│加重竊盜│有期徒刑一年│本院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二九五號│├─────────────┼─────────┼───────────────┤│傷害│有期徒刑五月│本院八十九年度易緝字第一五四號│├─────────────┼─────────┼───────────────┤│水土保持法│有期徒刑七月│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一五五五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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