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附民上字第21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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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附民上字第21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附民上字第213號上訴人即原告 駱安婕
鐘家蔆 被上訴人即被告 駱炎德
陳志聲 陳健楷 上列被上訴人等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上訴人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上訴人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附民字第388號中華民國105年5月13日第一審刑事附帶民訴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
一、上訴人即原告訴之聲明及事實、理由之陳述詳如附件所載。
二、被上訴人即被告等未提出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審法院103年度附民字第388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以被上訴人即被告駱炎德、陳志聲、陳健楷被訴藉勢藉端勒索財物暨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部分,業經諭知無罪在案(103年度重訴字第224號、103年度訴字第1192號),而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嗣上訴人即原告駱安婕、鐘家蔆固請求檢察官對該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本院就被上訴人等被訴上開罪刑部分,仍維持第一審無罪之判決而駁回檢察官之上訴(本院105年度上訴字第1651、1652號),則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之上訴,自亦無理由,應予駁回其上訴。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8月13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梁堯銘
法官王鏗普法官陳淑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文明中華民國108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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