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4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462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保全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裁定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內,㈠債務人甲○○就其除薪資債權外之所有財產,不得為移轉或設定負擔等行為。㈡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七年度執全字第二二二六號假扣押強制執行程序,就債務人甲○○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不得為拍賣、特別變賣之強制執行程序。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下列保全處分:一、債務人財產之保全處分;二、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之限制;三、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四、受益人或轉得人財產之保全處分;五、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前項保全處分,除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外,其期間不得逾60日,復為同條第2項前段所明定。惟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除有擔保及有優先債權之債權外,對於債務人不得開始或繼續訴訟及強制執行程序;又更生程序終結時,依同法第48條不得繼續之強制執行程序,視為終結;同法第48條第2項及第69條後段規定甚明。揆諸上開規定之立法意旨及目的,除有急迫情事須就債務人之財產為保全,否則更生之目的將無法達成,或為保障債務人之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協議權、擔保權消滅權之行使,於法院為更生或清算准駁之裁定前,方認有以裁定為保全處分之必要外,非謂只要債務人為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前,不問何種原因,對於債務人之財產均有以保全處分限制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行使債權之必要。又更生程序主要以債務人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之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作為更生方案之償債來源,是法院於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前,應無以保全處分限制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薪資債權強制執行之必要。況執行法院對於債務人之薪資債權實施強制執行時,一般僅於債務人每月得支領之各項薪津於3分之1,及年終、考核、績效獎金及其他獎金於4分之3範圍內為強制執行,已預留維持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生活所必需之生活費用,難認債權人就債務人之薪資債權為強制執行,將有礙於嗣後債務人更生程序之進行與更生目的之達成。
二、聲請意旨以:聲請人已聲請債務更生,於鈞院為債務清理程序裁定前,為防杜聲請人之財產減少,維持債權人間之公平受償及使聲請人有重建之機會,請准予為下列保全處分:㈠債務人財產之保全處分。㈡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之停止(停止本院97年度執全字第2226號、97年度執字第67526號強制執行事件對債務人之強制執行)㈢受益人或轉得人財產之保全處分。㈣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等語。
三、經查:㈠聲請人聲請停止對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之強制執行程
序,經本院調閱本院97年度執全字第2226號強制執行事件卷宗結果,聲請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業經本院民事執行處囑託地政機關辦理查封登記,並經本院民事執行處現場查封完畢。為維持債權人間公平受償,並確保債務人經濟生活之重建,爰依職權及債務人之聲請,並斟酌實際需要,於本件更生之聲請為裁定前,爰裁定如主文第1項所示。
㈡次查,聲請人對於第三人榮星電線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
固經本院核發債權移轉命令並強制執行扣薪等情,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7年度執字第67526號強制執行卷宗核閱屬實,惟依上開說明,法院於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前,並無以保全處分限制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薪資債權強制執行之必要,且難認債權人就債務人之薪資債權為強制執行,有礙於嗣後債務人更生程序之進行與更生目的之達成,從而,聲請人聲請停止對其薪資債權強制執行之保全處分,難謂有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中華民國97年10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桂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已於97年10月21日公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中華民國97年10月21日
書記官謝安青附表: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1│臺南縣│歸仁鄉│歸仁北││991-48│建│377│4分之1││├───┼────┴───┴───┴────┴─┴────┴────┤││備考│法地空地面積45.99平方公尺│└─┴───┴─────────────────────────────┘┌─┬──┬───────┬───┬──────────────┬──┬───────┐│編│││建築式│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樣主要├────────┬─────┤│最低拍賣價格│││建號│…………………│建築材│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新臺幣元)││││建物門牌│料及房││要建築材料││││號│││屋曾數│合計│及用途│範圍││├─┼──┼───────┼───┼────────┼─────┼──┼───────┤│1│999│臺南縣歸仁鄉歸│2層樓│1層:73.04││2分│││││仁北段991-48地│房、加│2層:73.04││之1│││││號│強磚造│合計:146.08│││││││…………………│、住家││││││││臺南縣歸仁鄉許│用││││││││厝村信義南路│││││││││127巷19之1號│││││││├──┼───────┴───┴────────┴─────┴──┴───────┤││備考│包含未保存登記建物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