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4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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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44號抗告人甲○○上列抗告人因不服本院97年度消債更第44號更生事件之裁定,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及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債務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得執本院司法規費繳款單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2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絲鈺雲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26日
書記官高楚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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