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司字第3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司字第3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字第327號聲請人甲○○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祥家事業有限公司間呈報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㈠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或命令解散之公函。
㈡經濟部、建設局或臺灣省政府建設廳之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資料卡。
㈢股東名冊(請載明股東姓名、所持股數)。
㈣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議記錄。
㈤清算人就任同意書(請載明清算人願就任之意思,清算人姓名及住居所、就任日期)。
㈥清算人就任後所造具之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無賸餘財產者亦需造具)。
㈦前述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送經監察人審查通過之證明文件(設有監察人者)。
㈧前述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於監察人審查後(設有監察人
者),提經股東會承認之證明文件(未設有監察人者,逕提股東會承認)。
㈨清算人就任後,3次以上於日報之顯著部分刊登公告,催告債權人於3個月內申報債權之證明文件。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12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怡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
書記官桂大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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