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司票字第131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司票字第131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票字第13159號聲請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五福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乙○○非訟代理人甲○○相對人 李天瑜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李天瑜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李天瑜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聲請人之委任狀中華民國97年12月26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張瑞芩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26日
書記官朱恆忠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