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7年訴字第10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確認地上權登記請求權不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87年度訴字第1017號上訴人即被告卯○○即己○○之
丑○○即己○○之甲○○即辛○○之乙○○即辛○○之庚○○即辛○○之丙○○即辛○○之寅○○原名壬○○被上訴人即原告戊○○即子○○之
住桃園縣大丁○○即子○○之癸○○即子○○之
住桃園縣大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地上權登記請求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96年5月2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上訴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上訴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6月22日裁定,限令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6年7月11日送達於上訴人之共同送達代收人乙○○收受,此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參本院卷4第
303頁)。
三、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1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郭琇玲
法官陳婉玉法官陳勇松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8月22日
書記官陳夏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