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再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再字第24號再審原告東光育樂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郭玉健 律師上列再審原告東光育樂股份有限公司與再審被告甲○○履行契約等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5,000,000元(新台幣,下同),應徵裁判費75,750元,除繳納1,000元外,尚有74,75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8月23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吳景源
法官滕允潔法官連正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中華民國96年5月10日
書記官張永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