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61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民國96年6月29日96年度易字第61號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96年度偵字第14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甲○○應於收受本裁定後拾日內補正敘述具體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一條規定:「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同法第三百六十二條復規定:「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合先敘明。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於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五日收受本院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九十六年度易字第六十一號第一審判決後,於同年七月六日提起上訴,惟上訴狀內並未敘述具體理由,有該上訴狀附卷可稽,復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迄今亦未補提。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一條第二項後段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96年8月22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黃珮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蕭家玲中華民國96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