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7年度訴字第10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7年訴字第10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確認地上權登記請求權不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87年度訴字第1017號上訴人即被告卯○○即己○○之
丑○○即己○○之甲○○即辛○○之乙○○即辛○○之庚○○即辛○○之丙○○即辛○○之寅○○原名壬○○被上訴人即原告戊○○即子○○之
住桃園縣大丁○○即子○○之癸○○即子○○之
住桃園縣大
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87年度訴字第1017號確認地上權登記請求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6年5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283,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4,90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6月22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郭琇玲
法官汪智陽法官陳勇松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6月25日
書記官陳夏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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