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度抗字第9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抗字第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抗字第96號抗告人即被告 蕭子斌 選任辯護人 柳聰賢 律師上列抗告人因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16號中華民國101年3月28日第一審駁回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之妻即將生產,若罹產後憂鬱症將生諸多不幸。抗告人前於92年曾經通緝到案,係因聲請延期執行,檢方未置可否並旋即發佈通緝所致,抗告人知悉後,亦逕至地檢署報到執行,況該案迄今已有九年。至於本次係經警逕行拘提,並無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為此,請准許裁銷原裁定等語。
二、本件經本院審理結果,認原審101年度訴字第116號裁定認事、用法均無違誤,應予維持,爰引用第一審上開裁定之理由及證據(如附件),並補充理由如下:抗告人之妻是否生產,原非當然停止羈押之事由,況所指生產後若罹憂鬱症等情,亦未提相關罹病之診斷證明,抗告人意旨所指各情,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4月1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周賢銳
法官曾逸誠法官洪碩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4月11日
書記官洪慧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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