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消債補字第2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消債補字第2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消債補字第262號聲請人 劉承漢 代理人 杜冠民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附件所示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3年11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葉藍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3日
書記官顏莉妹附件:
一、聲請人前曾向本院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債務清理調解而調解不成立,請說明該調解不成立之原因為何?最大債權人提供之清償方案具體內容及與聲請人所提清償方案之差距各為何?併請具體說明有何不能清償或不能清償債務之虞等情事?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二、聲請人陳稱其因健康狀況不佳而無業等語,請詳細說明其健康狀況有何不能工作之情形?何時開始無工作收入?並請檢附相關證據到院(例如:診斷證明書、病歷資料等)。又聲請人既無收入,則請說明聲請人,其應如何履行更生方案?
三、提出聲請人全戶之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及聲請人及其配偶、子女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除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內頁應連續,勿僅以部分內頁代替)。
四、聲請人於向本院聲請調解時陳稱,目前每月開銷均仰賴親友接濟(見本院103年度司北消債調字第97號卷第42頁),則請說明該接濟之親友為何人?平均每月接濟之金額若干?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到院。
六、提出聲請人之配偶、子女之101年、102年之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子女最新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並請提出相關證文件說明其配偶、子女目前有無收入?如有,其收入情形為何?如無,其原因為何?又其子女目前是否仍在學中?
七、提出聲請人及其配偶最新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八、依聲請人所檢附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所示,聲請人及其配偶名下各有汽車乙輛,聲請人應提出該等車況說明、使用狀況,並提出汽車行車執照、價值之證明文件。
九、詳細說明聲請人全戶自101年7月起至今,所領取之社會補助、保險金、社會津貼、年金或其他補助款項分別為何?請具體敘明其數額及期間並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十、請說明聲請人除陳報之金融機構及資產公司之債權人外,有無其他債權人存在?是否有民間債權人,如有,積欠之債務為何?並請提出所有債權人(含民間債權人)之借貸證明文件(如借貸契約等)。如債權人有變更,並應重行製作債權人清冊到院。
十一、陳報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及「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十二、說明聲請人最近5年內有無從事國內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如有,請提出其目前往來證券商之交易明細查詢表,證券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及投資股票往來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及相關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十三、提出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並陳報該等保單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數額為何(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十四、聲請人於向院聲請調解之聲請狀內記載現受強制執行事件,請聲請人說明該執行事件目前執行狀況如何,檢附相關資料到院。
十五、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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