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簡上字第14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簡上字第142號上訴人即被告 李政達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不服本院102年度簡字第723號中華民國102年8月28日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偵字第46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李政達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指定之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或社區,提供捌拾小時之義務勞務,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以上訴人即被告李政達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賭博罪及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15條之規定,應依同法第22條之規定處罰,從一重依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22條規定,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下同)1000元折算1日,並沒收扣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物。其認事用法,並無違誤,量刑妥適,應予維持。相關事實、證據及理由茲引用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之記載(詳如附件),另補充: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本院勘驗筆錄及勘驗照片(見本院卷第89-107、122頁背面)。
二、上訴意旨略以:原審量刑過重,懇請從輕量刑等語。按量刑之輕重,係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茍已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而未逾越法定刑度,則不得遽指為違法;又刑罰之量定屬法院自由裁量之職權行使,但仍應審酌刑法第57條所列各款事由及一切情狀,為酌量輕重之標準,並非漫無限制,在同一犯罪事實與情節,如別無其他加重或減輕之原因,下級法院量定之刑,亦無過重或失輕之不當情形,則上級法院對於下級法院之職權行使,原則上應予尊重(最高法院72年臺上字第6696號、75年臺上字第7033號判例意旨參照)。經查,被告所為,係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15條之未經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而擅自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之規定,應依同條例第22條之規定論處,及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罪。其擺設上開電子遊戲機台,供不特定消費者投幣把玩而賭博財物,係一行為觸犯上開二罪,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15條、第22條之罪處斷。又被告自101年12月1日起至102年1月3日為警查獲時止,在上址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之行為,係持續進行,其經營行為,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從而在行為概念上,應評價認屬集合犯關係之實質上一罪。觀之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22條之非法營業罪,法定刑為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上250萬元以下罰金,原審判處被告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其量刑及所諭知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亦稱允當,揆諸上開說明,原審量刑尚無裁量權濫用、過重或失輕之不當或違法之處,且本件上訴意旨所陳理由,並未具體指摘原審判決有何不法及違誤,則被告據前述理由提起上訴,核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末查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又被告本件犯罪之期間約1個月,所擺放之遊戲機台僅2台,總體獲利非鉅,其事後並已坦承犯行,並考量被告已婚,需扶養有2名子女及患有癌症之母親,始從事擺設娃娃機工作等情形,堪信被告係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信經此偵查審判程序,當知所警惕,應無再犯之虞,是認原審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予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惟認應課予被告一定負擔為宜,爰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5款之規定,命被告應於本判決確定後1年內,向指定之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或社區,提供80小時之義務勞務,併依刑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規定,宣告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73條、第368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款、第93條第1項第2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楊麒嘉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103年4月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坤志
法官黃鏡芳法官林新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4月8日
書記官江淑萍附表一:
┌──┬────────┬──────────────┐│編號│扣案物名稱│數量│├──┼────────┼──────────────┤│一│電子遊戲機台│2台(含IC板2塊)│├──┼────────┼──────────────┤│二│賭資│500元│├──┼────────┼──────────────┤│三│產品售價表(編號│2張│││1-2、2-2)││└──┴────────┴──────────────┘附表二:
┌──┬─────────┬───────┬─────┐│編號│商品名稱│數量│價值金額│├──┼─────────┼───────┼─────┤│一│蘋果藍芽耳機(編號│1台│600元│││1-3)│││├──┼─────────┼───────┼─────┤│二│迷你插卡音箱(編號│1台│450元│││1-4)│││├──┼─────────┼───────┼─────┤│三│喇叭(編號1-5)│1台│550元│├──┼─────────┼───────┼─────┤│四│迷你遙控車(編號│1台│450元│││1-6)│││├──┼─────────┼───────┼─────┤│五│插卡擴充外擴喇叭(│1台│500元│││編號1-7)│││├──┼─────────┼───────┼─────┤│六│遙控潛水艇(編號│1台│350元│││1-8)│││├──┼─────────┼───────┼─────┤│七│太陽能檯燈(編號│1台│300元│││1-9)│││├──┼─────────┼───────┼─────┤│八│珍珠項鍊(編號1-10│1盒│400元│││)│││├──┼─────────┼───────┼─────┤│九│喇叭(編號2-3)│1台│1200元│├──┼─────────┼───────┼─────┤│十│喇叭(編號2-4)│1台│500元│├──┼─────────┼───────┼─────┤│十一│掌上型遊戲機(編號│1台│800元│││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