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54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54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5461號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葉懿中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查報債務人地址及補正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3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5年3月4日
書記官戴錦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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