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字第329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3291號
原   告  張司政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蔣文進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56萬元,應繳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16,444元,扣除支付命令已繳納之裁判費500元
,尚欠15,94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號)
補繳上開不足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鄧德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許博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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