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3291號
原 告 張司政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蔣文進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56萬元,應繳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16,444元,扣除支付命令已繳納之裁判費500元
,尚欠15,94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號)
補繳上開不足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鄧德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許博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