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簡字第45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簡字第458號
原   告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訴訟代理人  李宜昌
       方若穎
被   告  胡世昌 即萬泰工業社
       林家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十六日下午二
時八分,在本院臺中簡易庭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7年3月1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戴博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19日
書記官林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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