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簡字第458號
原 告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訴訟代理人 李宜昌
方若穎
被 告 胡世昌 即萬泰工業社
林家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十六日下午二
時八分,在本院臺中簡易庭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7年3月1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戴博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19日
書記官林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