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小字第374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小字第3740號
原   告  許仲玉 即上口小吃店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新加坡商誠蜂有限公司
台灣分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23,151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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