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8年度士簡字第680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簡字第680號
上 訴 人  王籽鈺
即 被 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洪益 民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7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經查:
(一)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44,0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2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二)上訴人未於上訴狀內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
   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
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台北市○○區○○
○路○段○號)如數補繳上訴裁判費及補正上訴聲明,逾期不補正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6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庭(台北市○○區○○○路○段○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高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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