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附民字第18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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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附民字第1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因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附民字第188號102年度附民字第196號原告 陳祥仁
陳冠文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許卓敏 律師被告 潘岡佑 上列被告因本院102年度易字第133號傷害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2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崔玲琦
法官黃志中法官湯千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區衿綾中華民國102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