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89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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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8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892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倪曉宸
(已殁)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8年度毒偵字第192號、102年度聲沒字第1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40條第2項固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倪曉宸所涉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行,業因時效完成,而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毒偵字第19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本件聲請人固聲請宣告上開案件查扣之白色晶體1包(毛重2公克),惟遍閱全卷,並無該包白色晶體之鑑定報告,且經本院函請聲請人就此加以補正,聲請人迄未補正,復經本院電詢承辦股書記官,書記官答稱:「該物品存放因逾10年,已簽請該署檢察長待核銷在案」等語,有本院102年6月27日屏院崑刑黃聲102聲892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102年7月26日公務電話紀錄各1份在卷可憑,則上開扣案物是否確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而屬違禁物,尚非無疑。聲請人僅以被告及同案被告 謝惠玲 之供述及渠等之尿液檢驗結果均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為由,即認上開扣案物係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並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尚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8月1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秀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2年8月13日
書記官張巧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