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3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357號原告 趙興偉 律師即 李榮宗 之遺產管理人上列原告與被告 顧崇信 等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佰柒拾萬壹仟零捌拾陸元(5,506,346元+1,194,7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陸萬柒仟肆佰貳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台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21日
書記官高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