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5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591號原告 曾隱舜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黃中聖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玖拾叁萬貳仟伍佰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萬零貳佰零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玖仟柒佰零陸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台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21日
書記官高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