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5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552號原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訴訟代理人 許政堃 上列原告與被告 謝雲濤 、 謝宜真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原告起訴狀所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第一項,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125萬2,289元及其利息、違約金,核係財產權之請求,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25萬2,28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3,474元,扣除原告已繳納500元,原告應再補繳1萬2,97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21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朱漢寶
法官陳慧萍法官陳家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21日
書記官王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