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4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489號原告 施國明 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施清松 訴訟代理人 陳素珍 上列原告與被告 洪明鎮 間因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於民事起訴狀第1頁之訴訟標的金額欄內記載新臺幣(下同)1,360,500元,惟於第2頁訴之聲明第一項記載被告應給付原告60元、違約金60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致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金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陳明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謝慧敏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4月9日
書記官黃珮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