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128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09日裁判案由:本票裁定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128號聲請人 洪毓勲 上列聲請人洪毓勲因與相對人 許博凱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洪毓勲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請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為台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2年4月9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