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8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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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塗銷土地所有權限制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86號原告 吳壽泉 被告保證責任臺南市中西區合作社法定代理人陳等村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限制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12,590元【計算式:23,000元(每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135.33平方公尺(土地面積)=3,112,59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8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鈺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整。
中中華民國102年4月10日
書記官陳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