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5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5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513號聲請人 蔡協志 相對人 陳世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世閎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本票受款人為蔡「恊」志,釋明債權人蔡協志與 蔡恊志 是否確為同一人,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102年4月9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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