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家救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家救字第112號聲請人 李芳庭 相對人 郭書銘 相對人 郭宇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家事事件法就費用之徵收及負擔等項並無規定,其中家事訴訟事件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該法第51條規定),固得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訴訟救助之規定,惟家事非訟事件,僅於該法第97條規定準用非訟事件法,而非訟事件法對訴訟救助則漏未規範,自應類推適用民事訴訟法第107條以下有關訴訟救助之規定(最高法院101年度第7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可資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110年度家親聲字第554號),因聲請人生活困難,無資力支出聲請費用等情,業經聲請人提出清寒證明、特殊境遇家庭扶助身份認定以為釋明,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開卷宗及聲請人之稅務資料核閱無訛,經核其所為聲請尚非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0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姚重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王小萍中華民國110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