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司拍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拍字第11號聲請人 王蕙蘭 相對人 吳春英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明定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08年11月29日向聲請人借用新臺幣(下同)100,000元,約定清償日期為109年10月30日,並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經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未依約履行,尚有本金100,000元及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並提出借據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本院依其所提證據為形式上審查,可認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5月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附表:110年度司拍字第000011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小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臺東縣成功鎮高台693231.99全部附表(建物)︰110年度司拍字第000011號編建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權利主要建築主主主主主主主主主騎其合主要建面面建物門牌基地坐落建建建建建建建建建積備考材料及物物物物物物物物物樓它築材料號號層層層層層層層層層層單範圍房屋層數次次次次次次次次次次計及用途積位及及及及及及及及及面及面面面面面面面面面面積積積積積積積積積積積00115臺東縣○○鎮○○路00號臺東縣○○鎮○○段000地號鋼筋混凝土加強磚造一層45.26騎樓13.3358.59平方公尺全部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