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司聲字第1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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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司聲字第1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聲字第158號聲請人 賴亞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聲請人聲請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1,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命其補正無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二、本件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規定,向本院聲請命相對人即債權人限期起訴,然就本件假扣押裁定案號並未表明,經本院於民國110年6月3日以桃院祥民唐110年度司聲字第158號函通知聲請人 於文 到翌日5日內,補正查明本件假扣押裁定案號相關資料,上開通知業於同年月17日合法送達予聲請人,然聲請人迄未補正完整資料到院,且本院依職權查詢兩造間於本院有無假扣押聲請事件,亦無所獲,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0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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