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52號原告 黃寶琴 送達代收人 黃紋珊 被告 林國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5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兆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3日
書記官李彥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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