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4年度屏小字第152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屏小字第152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王慧鈞
被   告  林國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6月
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壹仟柒佰伍拾肆元,及其中新台幣壹
萬玖仟貳佰零捌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
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三個月以內,每月以新台幣陸佰元計算之
違約金。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零陸佰拾參元,及其中新台幣壹萬捌
仟零伍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6月26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官李麗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
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
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
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
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
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4年6月26日
書記官溫訓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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