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63號抗告人 周惠竹 上列當事人聲請迴避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8年7月11日本院108年度聲字第63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內,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不補正,即以裁定駁回其抗告。
理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又抗告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抗告人對本院所為108年度聲字第63號駁回抗告人所提聲請之裁定不服,並於民國108年7月26日提出抗告,惟抗告人未依法繳納抗告費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以抗告不合法,裁定駁回之。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8月9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官林恒祺
法官沈培錚法官陳裕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9日
書記官陳姿利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