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8年重交附民字第1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重交附民字第182號原告 江良軒 原告兼法定 江德來 代理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逸柔 律師( 法扶 律師)被告 黃世寶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交上易字第633號過失致重傷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楊清安
法官陳珍如法官王慧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徐振玉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