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司交簡附民移調字第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調解成立筆錄聲請人 邱柏豪 法定代理人 邱炎文 相對人 黃鴻文 上列當事人108年度花交簡字第282號過失傷害刑事案件移附108年度司交簡附民移調字第8號調解(108年度花交簡附民字第12號),於中華民國108年8月9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調解室調解成立,出席人員如下:
司法事務官黃世維書記官駱亦豪調解委員趙清文委員到場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邱柏豪法定代理人邱炎文相對人黃鴻文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壹萬参仟元,給付方式:於調解庭期當庭給付全數現金予聲請人收受完畢。
(13,000、邱炎文、邱柏豪)
二、雙方願意就本次車禍案件其餘損害賠償請求均拋棄。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
聲請人邱柏豪法定代理人邱炎文
相對人黃鴻文調解委員趙清文中華民國108年8月9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書記官駱亦豪司法事務官黃世維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調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於調解筆錄成立後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原法院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前項期間,自調解筆錄成立後起算,其無效或得撤銷之理由發生或知悉在後者,均自知悉時起算。但自調解成立後已逾五年者,不得提起。
中華民國108年8月9日
書記官謝佩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