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15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 呂麗娟 (即 呂聞旗呂政典 之繼承人)等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支付命令聲請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769,61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370元,原告僅繳納500元,尚不足7,87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3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昱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17日
書記官陳玉珮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