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司消債調字第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司消債調字第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前置調解事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消債調字第13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王裕豐 上列聲請人聲請前置調解事件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如下:
一、按債權人之人數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及債務人清冊之繕本或影本。
二、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千元。中華民國110年7月22日
民事第二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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