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6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六一九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一年度執聲字第三二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臺灣高等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聲請書附表誤載之處,業經本院更正),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六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法官王佳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江靜玲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