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重上字第4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重上字第4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補償金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上字第四0六號
上訴人桃園縣觀音鄉公所法定代理人 張永輝 被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范姜新林
姜新鏞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補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七日判決,提起上訴,已于九十一年四月九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一年五月十七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官鄭雅萍
法官許文章法官吳謀焰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
書記官黃瑞芬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