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度易字第44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44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易字第四四0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三九六四號)及移送併辦(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偵字第三七0三、三八七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事實
一、甲○○於民國八十一年間,因詐欺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六月,於八十四年六月七日確定,於八十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執行完畢,猶不知檢束慎行。其明知自己於八十八年七月間已無支付能力,竟仍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八十八年七月五日,在臺北縣板橋市○○路○段○○○巷○○號三樓之一乙○○住處,向乙○○佯稱借用車牌號碼為00-0000號之自用小客車(車主登記為乙○○之女 陳姝伶 )一部數日,使乙○○信以為真,而將該車交付甲○○,後來甲○○又藉口車輛送保養場修理而遲不返還,復於同年八月二十五日,再向乙○○佯稱願以新臺幣(下同)二十萬元購買上開車輛,使乙○○不疑有詐,乃將相關證件交付甲○○,而由甲○○將之轉交予不知情之女友 羅容妮 (所涉詐欺罪嫌,另案由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辦理過戶在羅容妮名下。嗣經乙○○屢次向甲○○催討上開購車之價款,甲○○均置之不理,乙○○始知受騙。
二、案經被害人乙○○訴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由
一、右揭事實,業據被告甲○○於本院審理時供承不諱,核與告訴人即被害人乙○○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所指述之情節相符,且上開自用小客車確實已過戶予羅容妮之事實,亦有車號查詢汽車車籍一紙附卷可稽。又被告曾於八十八年五月三十一日,向乙○○借用該小客車後,並向 陳耀達 質押借款十五萬元,嗣因無力償還,而由乙○○代為償還借款取回車輛一節,亦據被告坦承在卷及告訴人指述甚明,並有被告所立之借據及信函各一份附卷可稽,足認被告於八十八年七月間本件行為時即已無支付能力。事證明確,被告之犯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在上開時、地
向被害人乙○○佯稱借用上開自用小客車,使被害人信以為真,而將該車交付被告,其後被告再藉口車輛送保養場修理而遲不返還,復向被害人佯稱願以二十萬元購買上開車輛,使被害人將相關證件交付被告,而由被告將之轉交予不知情之女友羅容妮辦理過戶在羅容妮名下等行為,均係被告為達同一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之目的所為,為單純一罪。又被告曾受如事實欄所述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刑案紀錄簡覆表一紙在卷可稽,其於五年以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之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有上開構成累犯之前科,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罪所生之危害、犯罪後雖坦承在卷但迄未與被害人和解並賠償被害人所受之損失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三、移送併辦(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偵字第三七0三、三八七八號)意旨略以:被告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八十八年七、八月間,分別以價購或不詳原因向 林秀慧 (冒名 許秀月 ,另案由檢察官偵辦)等人,在臺北縣板橋市、桃園縣桃園市○○○○○路不明而為被害人 許庚新王榮華錢禎源 所遺失之以陽信商業銀行儲蓄部彰化商業銀行信義分行第一商業銀行南京東路分行為付款人之空白支票,偽填金額、日期後,持向被害人 陳文松鄧金釵 、乙○○等人詐借現款或支付保險金等,經檢察官以被告甲○○此部分涉嫌偽造有價證券、詐欺及贓物之犯行,其中被告所涉之詐欺罪嫌與本件已起訴(即論罪科刑)之詐欺部分之犯行,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而移送併辦云云。惟查,被告甲○○就上開移送併辦部分之犯行,係在不同之時間、地點,以不同之方法向多數被害人詐取現金或詐得清償保險金之不法利益,其中一被害人為乙○○,雖與本件之被害人乙○○為同一人,但二者並非基於概括之犯意而為,顯係被告另行基於不同之犯意所為,其與本件上開論罪科刑部分自無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即無從併予審理,應退回由檢察官依法辦理,併予敍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徐名駒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三日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楊千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吳河東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六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罰金已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提高為十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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