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7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贓物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七三一號
公訴人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選任辯護人許智勝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三五九二號、四五九五號)及移送併案審理(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四七六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年四月二十三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進行之。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一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前經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本院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依首揭法條而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三日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陳志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三日
書記官陸清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