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88年附民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八年度附民字第四一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被告因民國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二六號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三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黃永勝
法官陳嘉年法官李毓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慶生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