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4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先墊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490號上訴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給付工程先墊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6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27,13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645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99年7月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洪堯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7月2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