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4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466號上訴人即原告達觀鎮A1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陶秀慧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順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因本院九十九年訴字第一四六六號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肆佰陸拾肆萬肆仟肆佰玖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柒萬零伍佰伍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9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台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9月9日
書記官曹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