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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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司執消債清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4號債務人 賴銘永 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權人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經天瑞 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上列當事人間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
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民事庭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99年度消債清字第75號裁定一紙在卷足憑。次查,依據債務人所陳報之清算事件資產表、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本院依職權調閱債務人99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所載,其名下僅有1筆不動產,為台東縣○○鎮○○段○○○號土地,權利範圍為全部,系爭不動產經民國99年9月23日召開債權人會議,決議將底價設定為新台幣(下同)600,000元,每次減價100,000元,最低底價新台幣200,000元無人應買為流標之條件,經本院進行五次拍賣程序後,最低底價200,000元仍無人應買而流標,且債權人同意視為不易變價之財產並返還於債務人。再查,依據本院依職權調閱債務人之配偶 李秀鳳 98年稅務電子閘門資料查詢表所載,其名下無任何財產,故無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可資請求。又債務人雖曾於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投保,然經本院函查上開公司,該保單已終止無解約金。是參酌本件清算之程度,堪認本件債務人之上開財產應不敷清償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自應終止本件清算程序,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劉玟婕